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上饶职业技术学院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

为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915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全院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关于开展“把纪律挺在前面”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和上饶职院《关于开展“把纪律挺在前面”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院管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例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任职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例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四条对学院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进行;对学院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的副职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书记进行;对学院涉及人财物的重要岗位人员由学院纪委书记进行或学院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

第五条谈话的相关工作由学院纪委、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学院纪委、组织人事部应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相关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六条干部提任或调任职务,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学院学院纪委、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要求。

2.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

3.提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局部与全局,个人与组织,自觉接受党内外、校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4.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 例行谈话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例行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同学院副科以上干部进行谈话,主要是交流沟通一段时间内工作和廉政情况,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和党委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所有谈话材料交学院纪委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例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部门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情况;

2.部门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部门及本人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组织和党外师生群众监督的情况;

4.部门及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5.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提醒谈话

第十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信访反映较多的;集中反映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师生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重视的。

2.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可由本人解释说明原因或进行整改纠错的。

4.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反映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2.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向学院纪委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经济问题方面发现有轻微问题的;

7.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院纪委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主要由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被谈话人对存在的问题应向学院纪委、组织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谈话人员要做好记录,填写《上饶职院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对象要履行签字手续,并及时将谈话情况向学院党委和纪委领导报告。

第六章谈话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谈话人需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所有谈话材料交学院纪委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要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及时跟踪了解,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诫勉谈话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内,诫勉对象不得提拔,调动和评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被诫勉谈话人在诫勉期限内要填写《上饶职院党员干部诫勉谈话个人整改措施报告表》,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学院纪委或学院党委组织部,未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附件:1.上饶职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

2.上饶职院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

3.上饶职院党员干部诫勉谈话个人整改措施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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